拍品名称 | 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15号附21号院1号楼1单元10号 | |
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
权证情况 | 1. 法院执行裁定书; | |
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王xx | |
拍品现状 | 设计用途 | 成套住宅 |
土地性质 | 划拨 | |
登记类别 | 房改售房 | |
租赁情况 | 截止发布公告之日起未收到向法院提交的相关租赁合同,竞买人须自行核实相关情况(拍卖成交后三日内腾空) | |
抵押情况 | 有 | |
钥 匙 | 有 | |
配套情况 | 以实际看样为准 | |
权利限制情况 | 1、被金水法院查封。 | |
提供的文件 | 1、《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1.拍卖对象: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15号附21号院1号楼1单元10号(不动产权证号:0001810504,建筑面积114.95㎡)的房产,设计用途:成套住宅,土地用途:住宅用地,房屋总层数7层,所在层数5层,领证日期:2001年5月30日,成本价649元/㎡,控制面积总价款64900元,超控面积总价款15458元,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2.不动产权证号:0001810504。 3.评估价(两个网络询价结果的平均值):1491701元。 4.宗地信息查询土地性质为划拨,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及补缴金额请竞买人竞买前至相关部门咨询确认。 5.上述房产系房改售房。房改房可能存在补缴差价款,超出控制面积购房款情况,具体补缴金额请自行至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拍卖物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拍卖物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瑕疵说明: 1、本次拍卖不包括室内物品及装饰,具体以房屋现状为准。 2、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承担后,另行主张,具体费用及相关政策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3、成交后税费情况:在资产拍卖与产权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双方所需承担的税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缴纳方式: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款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款,但应优先保障本案执行款(仅限抵押房产、保障生活用房租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如无剩余执行款退还已缴纳税款,买受人可另行主张,以物抵债承受人所缴纳税款亦另行主张。买受人应自解封过户裁定送达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机关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垫付的税款票据至本院申请退款,逾期未提交税款票据有效支付凭证申报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所有交易费用。如有注销原权证需公告等情形,由买受人书面向本院提起申请,时间可顺延15个工作日,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 4、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过户、交税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完成过户的责任资费,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 5、该地区是否有相关限购政策,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拍卖人不做过户的任何承诺。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 6、本院不负责户籍迁出迁入事宜,如需了解相关户籍政策,请自行前往当地公安部门咨询。 |
周经理
投资专家
从业:7年服务客户:68人
好评率: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