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34号楼2层204号 |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23)豫0104执212号 | |
不动产权证号 | 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031 | ||
标的所有人 | 赵** | ||
评估鉴定基准日 | |||
标的现状 | 房屋用途 | 成套住宅 | |
土地性质 | |||
土地用途 | |||
是否已腾空 | 未腾空 | ||
租赁情况 | 有租赁 | ||
过户情况 | |||
经营情况 | |||
钥 匙 | |||
权利限制情况 | 查封 | 管城回族区法院查封 | |
抵押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标的物介绍 | 建筑总面积 | 160.06平方米 | |
公摊总面积 | |||
土地总面积 | |||
装修情况 | 简装 | ||
房屋户型 | 三室两厅 | ||
房屋楼层 | 共2层,在18层 | ||
房屋朝向 | 南北 | ||
周边配套 | |||
其他介绍 | |||
税费负担 | 资产拍卖与产权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双方所需承担的税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相应主体承担。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不包含在拍卖的成交价中,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理 | ||
户籍政策及限购情况 | 本院拍卖标的物均不负责户籍迁入迁出事宜,如需了解相关户籍政策,请自行前往当地公安部门咨询。 限购情况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拍卖人不做过户的任何承诺。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 | ||
标的物估值 | 评估价 | 1607173元 | |
成交后税费情况 | 成交后税费情况:1、在资产拍卖与产权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双方所需承担的税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纳税主体各自承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缴纳方式: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款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收,但应优先保障本案执行款(仅限抵押房产、诉讼费、执行费等),如无剩余执行款退还已缴纳税款,买受人可另行主张,以物抵债承受人所缴纳税款亦另行主张。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机关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垫付的税款票据至本院申请退款,逾期未提交税款票据有效支付凭证申报本院不再负责退款,。如有注销原权证需公告等情形,由买受人书面向本院提起申请,时间可再次顺延15个工作日,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2、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过户、交税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资费,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 | ||
周经理
投资专家
从业:7年服务客户:68人
好评率: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