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的法拍房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进行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