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司法拍卖房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清场难,法院的拍卖公告上也大多数注明房产是不交房,需要买受人自行去解决清场问题。所谓的“不交房”就是虽然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产权,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不能交付买受人使用。一般不交房的情况可分为带租约和被他人占用,今天就为大家介绍如何解决清场的问题。
法院拍卖的房屋有时存在着各种瑕疵,带租约不交房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不少买受人在成功拍卖房屋以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准备收楼时发现房屋有人居住,一问之下原来租户和原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有的几年,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而且有部分案例里的租客还一次性付清了多年的租金,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理由拒不搬离房产,使买受人无可奈何。
虽然根据《合同法》确实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但也要分几种情况讨论:
一、租户与原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生在房屋被查封前还是被查封后?如果租赁合同是在房屋被查封后签订的,可判为无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查封的财产,其财产所有人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在法院查封后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二、那么在法院查封房屋前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就一定有效吗?未必,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拍卖当事人的财产,其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而承租人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证明自己是承租人,否则将会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且租户应当向法院提交租约证明,倘若租户在拍卖前无法向法院提供租约证明,而在拍卖后却声称自己是租户并和业主签订了租约合同,其再提交租约证明,法院有权不支持。另外一些长达十多年的租约合同、一次性付清多年租金等不符合常理的租约合同,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这些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租约无效。
如果有人强行占用房屋,拒不搬离呢?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尝试和占用者沟通、协商,因为有部分的占用者需要找到另外居住的地方才能搬走,一般的做法是给予对方一到两个月的时间来找房搬走,或者先帮他在外面租一到两个月的房,让其把房屋腾出来。如果遇到横蛮无理的人,拒不搬走的,只能再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进行起诉,让法院强制执行让其搬出。